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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

本主题由 chinadee 于 2008-6-17 12:59 移动

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
  1.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税务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内容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议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2.地域管理。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的转让、出租的确认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选择管辖。是指对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可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的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括:
  (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所受理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无本事没关系,有权有势就行.
没良心无关系,有嘴巴就行.
谁说我不是人?
你找我办事我就是爹我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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