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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范围

本主题由 chinadee 于 2008-6-17 12:59 移动

行政诉讼的范围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必须先经税务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事后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征税以外的行为的,可以在知道行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已经选择复议的,不得同时向法院起诉,但经复议仍不服的,可以起诉。
  纳税可对税务机关如下具体行政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3)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颁发、发售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无本事没关系,有权有势就行.
没良心无关系,有嘴巴就行.
谁说我不是人?
你找我办事我就是爹我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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