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行政复议的受理

本主题由 chinadee 于 2008-6-17 12:59 移动

行政复议的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2.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3.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4.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5.行政复议期间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无本事没关系,有权有势就行.
没良心无关系,有嘴巴就行.
谁说我不是人?
你找我办事我就是爹我就是人.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