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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概述

本主题由 chinadee 于 2008-6-17 12:59 移动

行政复议的概述

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无本事没关系,有权有势就行.
没良心无关系,有嘴巴就行.
谁说我不是人?
你找我办事我就是爹我就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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