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务登记验证、换证
《税务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一般一至二年验证一次,三至五年换证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登记窗口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一)申请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主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集中在市外商服务中心年检)公告要求的时间、地点申请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须换证的纳税人,还应领取并填写相应类型的《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换证手续。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时,一般情况下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特区内所属区(分)局、特区外所属基层分局申报管理科),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并附送以下申请资料(缴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照;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年检报告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
(二)税务机关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给予受理,按规定收缴工本费。
1、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贴上验证贴花标识;
2、对换证的,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领回有关证件及资料。
(三)注意事项
1、纳税人未按期前来验换证的,视作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违章处罚;
2、纳税人有变更事项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必须先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3、验证和换证必须提供原登记证件,换证的收缴证件,如有遗失的要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