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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停业、复业登记

本主题由 chinadee 于 2008-6-17 12:52 移动

国税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等。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特区内和特区外任一区(分)局的办税大厅或市民中心的税务登记窗口,均可办理停业登记业务。



『办理程序』

    (一)停业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

    纳税人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发票领购簿等到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二)停业受理

    税务登记窗口审核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并同时对停业申请的核准条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核准条件的,出具《停业申请未结事项告知书》给纳税人。

    (三)停业核准

    纳税人按照《停业申请未结事项告知书》中的通知,分别至税款征收部门、发票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等处结清相关事项后,至税务登记窗口办理核准停业。符合停业核准停业条件的,税务登记窗口予以核准并出具《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四)复业申请

    纳税人按期或提前复业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持《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到原核准停业登记的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复业手续及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薄》等,纳入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纳税人提前复业的,按提前复业的日期作为复业日期。

    (五)续停业

    纳税人持《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并如实填写新《停业登记表》,到税务登记窗口办理延长停业期限的手续。      

『注意事项』
    1、对需延长停业时间的,纳税人应在停业期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批停业期限;
    2、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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