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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本主题由 chinadee 于 2008-6-17 12:52 移动

国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

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一)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及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二)税务机关审核

    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将纳税人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转管理科(海洋石油管理分局为税政科)进行审核,经审批后转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窗口制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加盖公章后交给纳税人。

    (三)核销

    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办理核销手续,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后重新申请。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持有该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一律按6%的征收率征收税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清缴未使用的发票,在证明上加盖经营地税务机关印章。

    附表:

      ZG11WS038(《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请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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