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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关于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

本主题由 chinadee 于 2008-6-17 12:52 移动

国税关于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

外埠纳税人到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

    (三)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并申请查验货物。

    外埠纳税人在其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经营地税务机关在证明上加盖印章后,回原地税务机关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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