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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包含港、澳、台商人,下同)到深圳特区投资办企业涉及向深圳市地税局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仅指2002年前成立的企业,2002年以后新成立的企业需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二、外商到深圳特区投资办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1、税率优惠: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性优惠: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服务业优惠:从事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并购境内股权的优惠: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5、追加投资的优惠: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一免两减半等定期减免优惠: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6、预提所得税的优惠:对外国企业在中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深圳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担保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若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
    7、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买的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上述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8、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9、加速折旧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的之一的,可申请缩短折旧年限。
    (1)经市信息科技局确认并出具证明,且年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
    (2)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憾、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3)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10、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
    (1)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可申请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11、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可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二)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房产税:
    特区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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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特区及浦东新区将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

 国务院日前在下发《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同时,也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规定,2008年起,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过渡性税收优惠。



  《通知》称,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都适用。目的是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步伐。”社科院财贸所一位专家对记者表示。但从国务院通知来看,上述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显然更“实在”一些。

  《通知》同时明确规定上述区域内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这些条件包括,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强调,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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