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税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特区内和特区外任一区(分)局的办税大厅或市民中心的税务登记窗口,均可办理变更登记业务。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根据变更申请表的填表要求填写表格,经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将表格交税务登记窗口,同时依照以下不同情形提交附送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1、因工商登记发生变更而需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表;
2、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税务登记内容变更,需提供纳税人相关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3、若发生涉及税务登记证项目内容变更,需持《税务登记证》正本及所有副本原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理
税务登记窗口对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格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变更登记。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若纳税人的变更登记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内容的,税务登记窗口需收缴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同时开具《税务文书领取及收费通知单》给纳税人;纳税人缴纳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后,到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2、纳税人经营地址发生跨征收区域变更(指迁出原主管税务机关)的,必须按照迁移税务登记程序办理跨区迁移。
附表:
ZG11DJ007(《税务登记变更表》(请用A4纸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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