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纳税人都应当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有经营行为、取得应税收入、财产、所得的,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下列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2.从事生产、经营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
下列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特区内和特区外任一区(分)局的办税大厅或市民中心的税务登记窗口,均可办理开业登记业务。
『办理程序』
一、领取和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可持有关证件到国税税务登记窗口领取或登陆深圳国税网站(
www.szgs.gov.cn)下载《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按照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分为适用于单位纳税人、适用于个体经营、适用于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三种。
纳税人需按照《税务登记表》的填表要求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填写,《税务登记表》需经单位负责人签章以及加盖公章。
二、申请设立登记
(一)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个人独资企业只需提供下列第1、2、3、4、5项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6、公司章程复印件;
7、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二)个体工商户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4、业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复印件);
5、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四)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受理
税务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附送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内容有疑点需要调查的,向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通知书》,暂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调查完毕后,对调查意见为“同意发放”的纳税人,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调查意见为“暂缓发放”的纳税人,出具《暂缓发放税务登记证件通知书》,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四、缴费及领证
纳税人缴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并领取《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种核定通知书》。
『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二)、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1、开立银行帐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开立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其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纳税人开立银行帐户、帐号的,应填写《纳税人存款帐户报告表》,自开立账户15日内将账号报告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五)、税务登记证件丢失的,纳税人应登报声明作废;在丢失声明中应声明证件的发放日期。税务登记证件被税务机关宣布失效的,在失效公告中应公告证件的发证日期。
(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或者涂改、转借、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附表:
ZG11DJ019 (《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请用A4纸打印))
填写样表ZG11DJ019
ZG11DJ020(《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请用A4纸打印))
填写样表ZG11DJ020
ZG11DJ02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请用A4纸打印))
填写样表ZG11DJ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