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是否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比例是多少?
捐赠是否都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扣除比例是多少?须履行哪些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从2007年度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规定,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按以上规定,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直接向灾民捐赠支出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他两种捐赠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于你企业通过当地县政府向灾区捐赠本公司生产的帐篷及棉被的行为,也要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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