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贸易、期货业、小轿车经营批文导航
1、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设立、变更批准。
设定依据:参照《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贸易工业局及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2、项目:期货业
设定依据:《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①期货经纪公司设立、业务范围、解散、合并、分立由中国证监会审批;②境外期货业务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文批复
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设立审批下放到证监会派出机构颁发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取消期货经纪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核准
3、项目:小轿车经营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许可机关及许可方式: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审批
注: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开展有关项目还须提供政府前置批文,主要行业有: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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