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扣税缴税程序
储蓄扣税是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向个体双定户(委托代征纳税人除外)提供的、按月由签约银行在储蓄账户扣缴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纳税人每月于申报纳税期限内在储蓄账户中存足款项后,税务局通知储蓄扣税银行自动扣款,纳税人无需到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采用委托代征方式的纳税人,不适用储蓄扣税方式。
一、开户流程
1、初次申请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
① 纳税人在提交核定定额申请前首先到已与税务局签约的储蓄扣税委托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同意银行通过银税联网扣缴税款;
② 纳税人在领取《核定定额通知书》时,在含储蓄扣税条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上签字同意储蓄扣税方式;
③ 纳税人核定税额后的下一个申报期即可使用储蓄扣税方式缴纳税款;
2、已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
① 纳税人首先到已与税务局签约的储蓄扣税委托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同意银行通过银税联网扣缴税款;
② 纳税人填写《电子申报征收开户/变更/终止登记表》,申报征收方式选择“储蓄扣税”,电子申报开户、变更、终止情况选择“电子申报新开户”,在电话栏预留储蓄扣税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并签名;
③ 纳税人向征收窗口或双定户管理岗递交《电子申报征收开户/变更/终止登记表》,申请储蓄扣税开户;
④ 开户成功后下一个申报期即可使用储蓄扣税方式缴纳税款。
二、扣税流程 :略
三、变更纳税账号
纳税人需变更储蓄扣税的银行账号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 在不变更开户银行的情况下,只需到原签署银税联网协议的委托银行申请变更银行账号即可。
② 在变更开户银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只能到与主管税务局签约的储蓄扣税银行重新开户并签署银税联网协议。
四、停止储蓄扣税
纳税人停业、歇业生效后,或被取消双定、转为委托代征后,税务局系统自动停止从纳税人储蓄帐户扣税,纳税人无需办理停止储蓄扣税手续。
五、储蓄扣税银行
个体双定户须到储蓄扣税银行签署《委托银行代扣税款协议》。各区、分局储蓄扣税银行分别为:福田区局——工商银行、深圳商业银行;罗湖区局、龙岗区局——工商银行;盐田区局——建设银行;南山区局——交通银行;宝安区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蛇口分局——深圳商业银行。
六、注意事项
1、开通储蓄扣税方式后,银行将从开户月的下一个申报期起从纳税人账户中扣缴税款,当期申报还需通过柜台或其他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纳税;
2、税务机关每月仅扣缴当期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当月未成功扣缴的税款下月不再扣缴,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补缴;
3、税务机关扣税期为每月10日、20日、以及21日至月末的每日;
4、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存款的,存款额应大于核定税额;在申报纳税期限后至月末存款的,存款额应大于核定税额与其滞纳金之和。因部分银行不允许账户余额为零,建议纳税人存款额不要刚好等于核定税额或与其滞纳金之和,以免扣缴税款不成功;
5、纳税人如在扣税期之前到征收厅申报纳税,储蓄扣税将不再扣税;
6、纳税人应于每月末到银行查询扣税是否成功。对扣款不成功的,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补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