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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

时间:2008-06-22 10:52:52  来源:  作者:深圳中涵公司

办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办事部门: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或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工商室、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分局登记注册科

办事条件: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提交材料:

一、存续公司变更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决议;
3、被吸收前公司最高机构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副本;
5、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免合同);
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如有新增股东的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外方自然人身份证明及其银行资信证明;
8、载明公司董事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被吸收方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被吸收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
3、合并协议;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合并各方在报纸上共同登载合并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
6、合并各方关于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海关、国税、地税出具的注销证明;
8、公安机关出具的缴销印章的证明;
9、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办事程序:

1、报审批机关批准;
2、企业在备齐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3、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注销通知书》;或者领取《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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